作者:admin 时间:2018-04-22 16:37 点击:8104 次
在百度搜索引擎上,输入“深圳婚姻调查”,互联网立即弹出903,000万个符合要求的网址。各个调查公司宣传,只要出钱,什么都能做。这些调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?会不会为完成任务越过法律界线,侵犯被调查者权益? “陈世美”隐私权如何保障 从现存的一些调查机构以及私人侦探们的业务中,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。深圳、成都、武汉、南京等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员工的审查把关上均出现过一些问题,出现了诈骗闹事、诱奸妇女、暗中拍卖被调查人的家庭隐私情报资料,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。在这些违法调查中,被调查者隐私权,生命财产权遭到侵犯。暂且不论建立在调查“事实存在”基础上,这种调查的手段是否合法。如果这些出现在相片、镜头中的“陈世美”们并没有出轨,即调查的事实不存在,他们的隐私权如何得到保障? 最高人民法院的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司法解释中规定: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,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,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。”。这种“一般”,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”等措词很难鉴定。这就很难让一些侵犯他人隐私、财产安全权的调查机构受到制裁。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。谁来认定获得的“录音录像证据”是否合法?用怎样一个标准来认定?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。 “秦香莲”在打擦边球 “秦香莲”们这种私人侦探式的调查方式能否像中心的创始人颜女士所说的,“走上社会化、市场化、规模化的道路”呢?女子维权调查中心的业务是否合法化呢?我认为,这种业务其实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。 公安部曾明确规定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、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。因为我国的侦查权在公安机构,像这样的调查中心根本没有侦查权。作为对策,目前市面上的一些私人侦探所,大都借“信息咨询中心”、“专业调查中心”的名义暗地进行“取证”活动。这些民间组织的成立合法性就值得探讨。女子维权调查中心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的恐怕只是信息咨询业务,绝对不可能有调查权。他们是否能做到所说的“在法律的范围内调查”,也只取决于其自身的行业自律。如何完善健全民间调查机构与信息服务的鉴定,是摆在相关职能部门前面的问题。 这种维权调查中心之所以会产生,是有其土壤的。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规定,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,如“包二奶、婚外恋”等家庭财产、银行存款被秘密转移、逃债人下落不明、知名品牌被仿冒等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操作的课题时,一般公民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职权,同时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。所以他们把更多的求助目光投向民间调查机构。深圳私家侦探,法律能否在私人调查这个领域完善立法,我们的司法机构,律师业能否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帮助公民取证呢?某些违法的调查机构就是打着这些法律的擦边球左右逢源不亦乐乎。谁来规范这些民间调查机构呢?如何让擦边球重新回到球台,这是“秦香莲”们给大家出的一个难题。 参考资料: http://www.szhentan.com/article/250.html